规章制度

太阳成集团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14浏览:1600设置

太阳成集团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

师大研[2021]16号

(2021年12月1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规定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博士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各 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实行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分类培养,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学校鼓励、支持和推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培养、合作培养以及海内外联合培养。

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生教育是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博士生培养应依托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工作,将博士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培养目标是: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开拓进取,树德养身,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同时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运用外语开展学术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身心健康,具有优秀的综合素养。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学科博士生的具体培养目标。

第三章  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

第五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提倡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导师工作。指导小组一般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成员在导师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和博士生的积极主动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鼓励导师、指导小组采取行之有效、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第七条 普通博士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本科直博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分别为 4年、65,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均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订,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建立“硕士—博士”贯通的课程体系。

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会同博士生指导教师讨论制订,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基本文献、阅读书目、中期考核、学术活动、科研训练、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博士生新生入学1个月内,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方向和个人特点,与导师、导师组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阅、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及时报培养单位备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按学期定期检查。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条  博士生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普通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后1学年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应在2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课程主要由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四部分构成,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学位课须安排考试,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可安排考试或考查,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达到及格以上等级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必修环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根据培养方案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要求

普通博士研究生:文科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21学分、理工类专业为19学分、专业博士生为26学分,课程学分的计算一般为每学期的周学时数。

1.公共学位课(学术型博士生8学分、专业博士生6学分)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2)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1学分;

3)学术博士英语,4学分;专业博士英语,2学分;

4)科研伦理与学术道德,1学分。

2.专业学位课(文科类专业至少7学分、理工类专业至少6学分、专业博士生至少6学分,含论文写作指导类课程1-2学分)。

3.专业选修课(文科类至少4学分、理工类至少2学分、专业博士生至少10学分)。

4.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

导师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博士生的学科基础指定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5.必修环节(含实践环节)(2-4学分)

博士生应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参加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三部分,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学术型博士生一般应参加20次以上的学术研讨活动,记1学分;在学术研讨活动中至少做2次学术报告,记1学分。理工类包含实验室安全类课程1-2学分。

专业博士生实践研究4学分。

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按照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分阶段完成课程学分。

直博生:在校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不少于37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6学分。

1.公共学位课同普通学术型博士生8学分。

2.专业学位课:16-20学分

1)专业基础课(含论文写作指导类课程1-2学分):8-10学分;

2)专业主干课:8-10学分。

3.专业选修课:10-12学分。

4.自选课程和补修课程(同普通学术型博士生)。

5.必修环节(含实践环节):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2学分。理工类包含实验室安全类课程1-2学分。

各学科课程体系应贯通硕、博培养阶段,不断优化和整合专业课程设置。

第十三条  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开设并组织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类课程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设、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核。开课与学习方式因学科特点、课程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讲授、辅导、自学讨论、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博士生考试。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综合考核等多种方式,专业课程可以以读书报告、小论文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逐步推行综合考试,也可进行单科考试。考试范围为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和必需的相关学科中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本门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

博士生所修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计分制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六章  培养环节与考核分流

第十五条 培养环节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培养单位应从年度报告、学科综合考试、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辩等环节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培养环节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公布实施细则,严格分流淘汰,淘汰比例由各分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博士生入学后,每学年末须提交博士生学业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总结本学年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导师指导、论文进展、学术成果、困难问题等。

博士生导师应对年度报告做出综合评估,并就考核做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研究生院将根据年度考核结论,对考核结果为“及格”和“不及格”的博士生发出预警。

第十  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前的学科综合性考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以及综合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科综合考试一般在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的第2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转为正式博士生后的第2学期、直博生一般在第4学期进行。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成立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具体负责考试事宜。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任1名,另设秘书1名。导师可以参加学科考试小组,但不得担任考试小组负责人。同一学科同一年级的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试。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生考试时间,考试采取综合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学科综合考试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考试的博士生,方可进行论文开题。第一次未通过者,1年后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仍未通过者,普通博士生按肄业处理;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可申请转为同专业硕士生培养,且须至少学习 1年,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硕士学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研究计划的重要环节。开题内容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研究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博士论文开题工作一般在学科 综合考试通过后1年内完成。

在导师指导下,博士生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独立做出开题报告。报告就选题的科学依据、国内外发展动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科学论证。开题报告经导师审阅后,需公开答辩,接受审查,并获认可。由包括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博士生的论文选题进行审核,着重审核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可行性,对存在争议的选题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论文开题一般应公开进行。开题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3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肄业处理”或“转为硕士培养”;开题报告通过者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选题,应重新进行开题。

博士生自开题报告通过之日起,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2年。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旨在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对所有博士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5学期结束前、直博生一般应在第6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年度报告、学科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等完成情况。以上各环节考核通过者,视为中期考核通过,可申请论文预答辩;考核未通过者,由考核组做出按“肄业处理”或“转为硕士培养”的意见。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方案要求增加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初稿和发表的科研成果或录用证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学科点提出预答辩申请。

经导师组讨论、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科点可组织预答辩,参加人员3-5人。预答辩小组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以无记名方式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种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在论文定稿后提交学位办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预答辩基本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在3个月至半年内进一步对学位论文作修改,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学位论文工作,由导师审阅同意并重新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

第七章  科学研究和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

各培养单位要积极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应根据学科特点,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研究课题应强调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并尽可能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在科研实践中不断提高博士生科学研究工作和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为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我校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太阳成集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师大研〔202113 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博士论文评审前,需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博士学位论文总体文字复制比例应低于10%,同时学位论文主要章节的文字复制比例应低于30%,否则视为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不合格。“文字复制比”超过15%及以上的,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博士学位论文首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例达50%及以上者,即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学校将按《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启动调查认定程序。经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可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审、答辩以及学位申请、学位评议与授予,按照《太阳成集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师大研〔202113 号)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