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发布者:乔俊峰发布时间:2012-10-01浏览次数:176

 

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校研字〔2009〕1号
2009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它不仅担负着培养、输送基础性研究和教学人才的重任,而且还要为应用科学、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是一所文理兼备的师范性大学,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质量教学和科学研究及应用型人才的重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直接关系到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前途,学校各个部门和各级组织应协同一致,分工合作,努力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某项专门工作的能力;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两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分学术型研究生和应用型研究生两种类型,并有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形式。学习年限: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为二年;博士研究生为三至四年。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一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二年。
各类研究生均应按照规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并通过各门课程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攻读学位研究生应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研究生班结业后若要取得硕士学位,需在结业后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学位。
第四条 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应遵循保证质量、全面衡量、成绩公开、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应从社会需要出发,根据我校各专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贯彻“积极慎重、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配备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在科研工作中有成就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确定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理论学习和科研工作相结合,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理论学习和专业实践相结合,导师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注意因材施教,教书育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从事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能力,鼓励他们勇于进取,敢于创新。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收研究生的规模和年度招生数额,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学科专业的力量、科研情况来确定。研究生学院根据省学位办批准的年度招生指标,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由学校审核后下达招生任务。
第九条 做好报名前的宣传工作。为了扩大我校的影响,吸引优秀生源,在报名前二个月印制我校招生简章,用于交换、赠阅。
第十条 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此项工作应在报名前完成。
第十一条 在报名工作中,既要严格把关,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对每个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又要广开渠道,尽最大努力,为考生提供方便条件,为我校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我校研究生的质量以及我校的声誉,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1.研究生业务考试课,应按一级学科命题,难易程度应适中,既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能反映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办法、具体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研究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4.新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导师组长提出,院(系、所)审核,研究生学院复核,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招生办公室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出的研究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应当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十四条 脱产研究生每年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九个月,假期与大学本科生相同。不能中断的科研工作,可占用假期时间。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科学研究工作(含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一般不少于全部时间的三分之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含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一般不少于全部时间的二分之一。
在职研究生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应不少于3个月,由所在院(系、所)予以安排,在职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时,可允许脱产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博士研究生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专业必修课。研究生必修课都属于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安排。必修课要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必读文献书目。为了扩大专业知识面,应该多开设选修课。研究生可以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导师组长批准,研究生可以到外校(所)选修一至两门课或进行论文写作,还可以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必修环节,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在学术研讨活动中,至少作2次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应到研究生学院备案。
必修课原则上安排考试,选修课可安排考查或考试。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两种。考试成绩应在每学期末交所在院(系、所),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院(系、所)把成绩录入管理系统,并报到研究生学院。课程考核答卷和成绩册在学院保存,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获得35学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获得32学分,博士研究生须获得16学分,方可撰写学位论文。各专业要合理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其一般原则是每周1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周1学时计0.5学分,研究生须经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方能获得专业实践课程的学分。
各类研究生应修课程的学分要求大致为:学术型研究生公共课9学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不少于12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教学实践2学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公修课不少于7学分,专业基础课不少于6学分,专业主干课(领域主干课)不少于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专业实践6学分;博士研究生公修课6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少于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撰写、修改、定稿、印刷、申请答辩等工作必须在毕业年份的五月底完成,六月中旬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因故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须于毕业学期开学1个月内提交推迟答辩的申请。
第十八条 导师组长应制订出本专业每届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教师应根据因材施教原则,指导每个研究生,并制订学习计划。
第十九条 实行筛选制度。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半至两年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者,完成规定的总学分后,可提前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比较突出,具有博士培养前途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可提前参加攻读博士学位的考试(委培、定向研究生必须征得委培、定向单位的同意)。
学习成绩差,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按入学前学历自主择业。
研究生如有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即在校长领导下,院长(系主任、所长)全面负责。学校有一位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订、录取、培养和学籍管理、人事挡案管理;制定奖学金标准,组织集体活动;学位授予、就业指导及办理就业手续。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由所在院(系、所)负责。
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财务、图书、设备、后勤等工作,分别由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收研究生的院(系、所)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主管本单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研究生的单位,都必须按相应学科建立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等。指导小组成员可以跨教研室、跨院(系、所)兼任,亦可聘请校外专家兼职。
指导小组的组长应是我校在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其专业技术职称须是教授或副教授。组长由指导小组成员推荐,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研究生的考勤制度。研究生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审批;超过一周的由院(系、所)副书记审批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的主要职责:
1.审核研究生教育长远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审批。
2.主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审查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审查研究生录取名单和毕业名单。
5.主持制订、实施学校有关研究生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
6.审查对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7.组织学校有关部门积极为招收、培养研究生创造必需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本院(系、所)研究生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转报学校。
2.负责组织本院(系、所)研究生招生的有关事项。
3.审查本院(系、所)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转报学校审批。
4.负责制定、实施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5.行使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的审批权。
6.审核研究生学籍异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专业的招生计划,审查招生目录。
2.提出本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
3.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4.审查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负责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博士生资格考试、并组织论文答辩。
5.安排本专业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及教学辅助工作。
6.管理好本专业研究生的业务经费。
7.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培养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1.拟定招生考试科目,参加业务课的命课、评卷、复试工作。
2.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3.指导、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文献阅读、学位论文等工作。
4.至少承担一门研究生必修课程的教学。
5.审定学位论文,提出可否进行答辩的意见。
6.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协助辅导员作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的待遇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国家计划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或工资由委培单位提供;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工资和福利由其工作单位供给。
第三十条 各类研究生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计算机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后,根据国家规定自主择业。委培(定向)研究生毕业后按规定回委培(定向)单位工作,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内容及未尽事议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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